华夏时报记者 傅碧霄 冉学东 北京报道

  证监会网站11月2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对此,蚂蚁集团公开回应:“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与相关管理层接受了各主要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蚂蚁集团上市在即,此时被监管约谈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近期针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政策正在逐步收紧。

  网络小贷新规出台

  就在监管约谈马云的同日,11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公告表示,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

  《暂行办法》中有几条对蚂蚁集团的业务有较大限制。

  首先,关于跨省业务方面,《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应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且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跨省经营对小贷行业限制较大。网络小贷行业借助互联网平台,突破了地域限制,跨省经营、跨省运营现象较为普遍。以蚂蚁为例,天眼查显示,蚂蚁集团旗下的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地均在重庆,存在跨省经营现象,这些小贷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为支付宝、淘宝、天猫等,后者的主体公司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分别在上海和浙江,不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天眼查显示,蚂蚁集团旗下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亿元,而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亿元。

  其次,关于资金来源,《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第十五条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而蚂蚁集团杠杆较高,根据蚂蚁披露的数据,蚂蚁共计2.1万亿信贷规模,其中98%的资金来自合作银行和发行ABS。

  最后,关于小贷牌照数量,《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而蚂蚁集团持有网络小贷牌照数量在2张以上,且存在跨省经营。显然,小贷新规对蚂蚁集团有不少限制,如何合规发展,将是蚂蚁集团面临的重要课题。

  金融监管政策收紧

  近期,除小贷新规外,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也预示着金融科技行业面临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

  2020年9月13日,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酝酿一年多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在本月正式实施。

  分析人士指出,《金控办法》不仅对金融控股公司名称的使用作出了规范,也对蚂蚁集团等名义上没有设立金控公司,但实质一致的公司纳入央行监管系统下。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了“4倍LPR”的限制,业内普遍对蚂蚁集团是否符合利率新规表示担忧。不过,蚂蚁集团数字金融总裁黄浩在网上路演中表示,截至2020年6月,蚂蚁平台上大多数消费贷款的年利率在14.6%以下。